第九条

有效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