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