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未处于关闭状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驾驶人员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非法卸载、分装或者并车装载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