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动态监控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未及时提醒纠正违法驾驶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