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监督时,可以向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企业或者单位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并妥善保管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料,防止信息外泄。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