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按国家标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及设备,确保使用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与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重量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非法更换、改装或者加装,并按规定做好罐体的定期检验。
常压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事故损坏需维修的,应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按国家标准及技术条件进行维修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