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