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