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倡导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宣传纳入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