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灯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和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禽畜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