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