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