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