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