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