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