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