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