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