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围垦河道。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河。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