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第十四条有效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