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