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的;

(二)使用不合格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空域擅自作业的;

(四)损坏或丢失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的;

(五)擅离职守贻误作业时机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