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应遵守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人工增雨防雹炮弹应当存放在当地人民武装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作业临时使用的炮弹,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临时弹药库房。对不合格弹药应当按规定销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