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自筹经费购置的)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及有关部门所需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发射工具、弹药),应当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向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和单位统一购买,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