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使用高炮、火箭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有空域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空域;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距国境线内10公里以上;

(四)在作业现场能与指挥中心迅速取得通讯联系;

(五)有具备上岗资格的指挥及作业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