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人工增雨防雹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领导,把人工增雨防雹作为农业基础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扩大主要干旱区和冰雹多发区、森林火灾防护区的防护面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