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每年开展作业前,由市(行署)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增雨防雹设备,按军械管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或大修。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增雨防雹设备的检修或大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