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展会承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展方停止侵权行为的,参展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参展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展会承办方应当责令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参展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展会承办方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