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