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