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建立督察制度,对本级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督察,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