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