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采取救助措施,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