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