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