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