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勤务类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勤务类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全程使用执勤记录仪。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