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急救、清障救援等联动机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加强伤员急救专业人员、急救设备以及道路清障设备保障,畅通伤员绿色救治通道,提高救援救治能力。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