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车辆排查机制,及时排查车辆在本市营运、危险货物装载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督促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