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的;(三)未按规划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有关措施、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