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天气、气候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包括因干旱、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寒潮、冰雹、霜冻、低温冷害、冰冻灾害、连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龙卷风、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包括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植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有毒气体、环境污染等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