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报第二十四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天气、气候实况,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警报等气象信息。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