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减灾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