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国家统一布局,专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天气、气候监测预报系统(含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及其气候资料信息处理、分析服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及气候资源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开展的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项目;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项目;
(四)气象卫星遥感技术在森林火险、生态环境、农作物长势监测及产量预报中的开发应用;
(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置的气象台站;
(六)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设的其他气象事业项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