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建议。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响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