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蚀,提高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