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违法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