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其辖区的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等工作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水生态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河长制,落实河流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流管护标准,加强对河长制的监督考核。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