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防范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形成全域公共交通,提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均等化服务。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