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利用电子报站设备等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