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利用公共汽车(含电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收费标准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汽车客运系统设施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