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与县(市)、上街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上街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途经地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