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海洋渔业、林业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